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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这类住房!泉州明日起施行!

2024-07-31 1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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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住房吸引集聚人才作用,为人才提供过渡性住房支持,我市近日出台《泉州市级人才公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住房吸引集聚人才作用,为人才提供过渡性住房支持,我市近日出台《泉州市级人才公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
《规定》所称市级人才公寓是指在中心市区范围内(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由市级财政或市属国企投资建设并由市属国企运营管理的租赁型人才住房,包括集中建设、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及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和利用存量房源改造的人才住房;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纳入人才公寓管理。





四类对象可申报租赁人才公寓

“此次《规定》的出台,主要是对市级人才公寓项目监管、租赁对象范围、承租人权利义务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相关负责人介绍,市住建局将对市级人才公寓租赁对象住房情况进行动态核查,并对市级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工作全过程监督。
《规定》明确,四类对象可申报租赁人才公寓,包括泉州市高层次人才;“涌泉”行动人才;重点单位人才,即对泉州产业发展和区域功能完善有重大作用的企业、项目或团队人才;其他类型人才,即按照有关政策要求,需予以提供过渡期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租赁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心市区无住房,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及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二是申请人在市级单位或中心市区求职就业。
申报方式可分为个人申报和单位申报两种。其中,高层次人才登录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系统申报,涌泉行动人才登录泉州人才港湾网站申报。其他类型人才,如无特殊规定,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执行。重点单位人才申请市级人才公寓,原则上采取整体租赁方式,由用人单位统一提出申请,报市住建局审核。





人才公寓常态化配租、可拎包入住

房源管理方面,《规定》要求,市级人才公寓应按照成品住宅设计建设并精装修,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满足拎包入住要求。实施常态化配租,按照申请时间顺序安排选房入住;单位整体申请的,予以定向配租。
市级人才公寓项目纳入泉州市住房保障服务监管平台统一管理。运营管理单位应提出人才公寓项目认定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予以确认。
人才公寓优先保障人才租住,运营管理单位预留一定数量房源供日常分配后,仍剩余的其余房源可转为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或市场化运营,管理单位将动态调整人才公寓分配方案报市住建局同意后实施。





租金每3年调整一次、不高于市场价的90%

人才公寓租金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收取;属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人才公寓租金每3年调整一次。
高层次人才及其他有特殊规定的人才租赁市级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租赁期限按照相应人才政策规定执行。
第一层次人才租住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符合承租申请条件累计居住满10年的,可无偿获赠所租住的人才公寓产权;租住市属国企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不适用该条款。
人才租住公寓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与未成年子女同住的可申请100平方米以内;高层次人才租赁人才公寓的,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可任意选择所供应的房源,第四至第五层次人才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此外,利用存量房源改造的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可根据房源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租住面积。





骗租人才公寓将依法追责

人才公寓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2个月提出申请,符合承租条件的,准予续租,签订续租合同,申请人按新核定的价格缴纳租金。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承租房:一是不具备承租资格,包括相应人才资格已到期或被取消;承租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中心市区因购买、继承、受赠、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取得住房或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因工作调动、辞退、辞职等原因离开泉州市的。二是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包括转租、出借或擅自调换承租房等8种情形。
对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骗租人才公寓的,取消承租资格,不得享受租金优惠,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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